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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工作过程性督查制度

浏览: 日期:2019/3/10

教育教学工作过程性督查制度

(20193月修订)

加强教学的过程性督查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现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教学检查

第一条  教学检查的目的在于全面、及时、深入了解教学情况,以便总结推广教学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改进措施,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坚持每学期期初、期中和期末定期教学检查制度。每学期第1周末完成授课计划的填写,报教研室及教务部。由教研室组织学科组进行教学计划的修订,每学期第4周前完成。每学期第7-8周为全校期中教学检查时间。期中、期末检查均由教务部牵头,教研室、学工部协同。检查方式可灵活多样,如听课,组织公开课,观摩课,评议会,查阅学生笔记、作业,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等。检查后以书面形式向校领导报告检查的方法、内容、重点、典型经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每学期放假前的前一周为期末检查时间,期末检查围绕学期教学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复习考试工作进行,检查后,教研室及各部门要进行学期工作总结。

第三条  加强经常性教学检查。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应有计划地听课,参加教学活动,掌握教学情况。经常性教学检查的内容包括: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课堂教学质量,各教学环节的组织情况,学生的学习情况,课堂秩序和课堂效果等。

第四条  加强专题教学检查。为了有重点地总结研究一些问题,加强教学的某个环节,总结推广教学经验,应坚持做好专题教学检查。如考试、课堂讨论、实验课、作业、专业实习等。专题教学检查以总结典型经验和抓薄弱环节为重点。

第五条  学校要建立教学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学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考核,定期写出考核报告。

第二章  教学评估

第一条  教学评估是对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是构成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评估是依据一定的教学目标与教学规范标准,通过对教与学等教学情况的系统检测与考核,评定其教学效果与教学目标的实现程度,并作出相应的质量判断,品评优劣,以助决策。

第二条  教学评估具体内容有课堂教学过程,教学设计,教学手段,教学方法,教学质量以及教师工作表现,工作效果,教学大纲、教材的使用等情况的评估;对与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紧密相关的教学主体的品行能力诸方面的评估;对学校的教辅工作情况、教学管理情况以及教研室建设情况等的评估。

第三条  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认真开展教学评估工作。每学期至少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评估,期中教学检查和学期结束前,组织教师评估分析教学质量,做好教学小结和总结。期中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教研室会议上汇报所任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任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在教研室交流后存入教学档案。

第四条  进行教学评估要注意听取学生意见,可以通过师生间的评教评学活动、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组织学生参与教学评估工作。

第三章  教学工作总结

第一条  教学工作总结是对某一项教学工作或一个时期的教学工作的全面回顾与疏理。由此对整个教学工作进程及结果进行质的评议和量的评估,达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

第二条  教学工作总结和教学工作计划相对应,有学期或学年教学工作全面总结,有教学各方面工作的专题总结和个人总结。

第三条  教师在完成年度教学任务后,要按照教学管理要求,进行教学工作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中的经验和体会,存在问题及改进办法等。总结以书面形式交教研室。

第四条  教研室应在教师个人总结交流的基础上,做好学校全年教学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是:对教学情况的分析,教学质量的检查与评价,教学方法改革的研究与评估,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