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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O一一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铁咸阳管理干部学院  阅读次数:29162  发布时间:2011/2/19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陕人社发[2011]18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二O一一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体(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会待遇的老工人,下同)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二)193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1931年1月1日至1935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30元;194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教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在此基础上,对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四)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在1000(含10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基本养老金在1000元至1100(含11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增加后不足1100元的,补足到1100元;基本养老金在1100元至1200(含12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加后不足1195元的,补足到1195元;基本养老金在1200元至1300(含13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增加后不足1290元的,补足到1290元;基本养老金在13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增加后不足1385元的,补足到1385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11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按第一条和第二条(一)、(二)、(三)款规定办法调整退职生活费,调整后,再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退职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五、2011年调整后,195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700元的,补足到1700元,其中,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不足2000元的,补足到2000元。
  六、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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