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咸阳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了保障我院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现将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及工伤认定申请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学院已为在岗职工(不包含外出劳务、待岗人员)参加咸阳市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并按规定比率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24小时工伤事故报告。若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应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通知学院人事处(社保中心),保证人事处(社保中心)在24小时内向咸阳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受伤(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工种、受伤部位、受伤原因、联系电话、伤(亡)情况及救治医院等。 3.30日内工伤保险认定。工伤事故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应及时填写 《工伤事故报备表》(附件1)、《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事故伤害发生30日内经人事处(社保中心)上报咸阳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进行工伤认定。 院属各单位、部门应高度重视本《通知》工伤事故报告及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时限,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应在政策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人事处(社保中心)报告事故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避免因单位、部门原因造成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工作贻误。 特此通知。 咸阳市工伤报案电话:029-32080126 人事处(社保中心)联系电话:029-32879551 经办人:王军辉 附件 1 :《工伤事故备案表》 附件 2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人事处(社保中心) 2016年12月5日 |